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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 )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弱勢農、漁民,使其不致因經濟因素而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大專校院係指大學、四技、二技、五專、三專、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軍警學校。

  3. 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
    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或年齡超過二十五歲之在 學生不納入獎助範圍。但依大學規定之學士學位修業年限逾四年者, 以二十五歲加計所逾年限為其獎助年齡上限。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前點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 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獎助範圍。

  4.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漁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二)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 。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三)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德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 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 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
    (四)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但已申 領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請人及其配偶核計最 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權。

  5. 申請人為學生之祖父母者,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 有共營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本獎助學金之核撥,以同一學生於同一學期一次為限。數人就同一學 生申請本獎助學金且均符合申請條件者,其核撥順序如下:
    (一)父或母;父母同時申請者,以申請在先者優先核撥。
    (二)祖父母。

  6. 本就學獎助學金每學期發放金額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7. 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漁)會提出申請;
    並由受理農(漁)會辦理初審。

  8. 申請本獎助學金,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註明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二) 前一學期(重考生檢附最近一學期)之學業、德行成績單一份,無 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須檢附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大一( 高一)上學期學生檢附高三(國三)下學期之學業、德行成績單辦理。
    (三) 以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及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各一份。
    (四) 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或戶口名簿各一份及申請人與該學生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五) 依申請表所列供審核通過撥款入戶使用存摺影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有第四點第二項所定再婚情形者,應另檢附申 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各一份;學生未滿二 十歲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載有取得該學生監護權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戶口名簿或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學生父母離異 或死亡者,應另檢附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第一項第四款之學生父母均已死亡或失蹤者,以學生父母死亡或失 蹤證明文件替代,並另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各一份。
    農(漁)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 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後,影印留存農(漁)會備查,正本發還申請人。第一項所定申請表之格式,請至 http://www.coa.gov.tw「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網頁資料下載」處擷取或向各基層農(漁)會索取填報。

  9. 申請期限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及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10. 領取本獎助學金者,若學生中途休學,再就讀同一年級同一學期,則 申請人不得重複申請該學期之獎助學金。

  11. 提供不實之資料申領本獎助學金,或重複申領本獎助學金及政府各 類學雜費減免優待或教育補助者,應追繳本獎助學金。

  12. 申請人於核撥本獎助學金前死亡者,由原申請表所載學生承受其申 請,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前項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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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權狀及土地謄本(十日內有效)。
  4. 費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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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死亡。
  2. 第16條第1至第2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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